盧鴻福
  黨政聯合發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文件能不能審查?政府工作部門制發的文件可不可以審查?由於法律對規範性文件概念模糊,在實踐中難以把握,這類問題一直困擾地方人大備案審查工作。
 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指出: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,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,依法撤銷和糾正違反憲法的規範性文件,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。”為新形勢下地方人大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。
  黨政聯合發文能不能進行審查?長期以來,這是人大規範性文件審查監督的禁區,即使是一些明顯違法的文件,地方人大也是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”。《決定》明確指出,“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,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活動,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,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。”“全國各族人民、一切國家機關、各企業事業單位組織,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,並且負有維護憲法法律尊嚴、保證憲法法律的職責。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。”這一方面要求,地方黨委的一切活動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活動,對一些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文件不得與政府聯合成文;另一方面,對一些違背憲法法律的聯合行文,人大應當理直氣壯地開展審查,及時提出審查意見,各級黨委要領導和支持地方人大開展備案審查工作,糾正或終止相關文件,以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和統一。
  政府工作部門制發的文件可不可以審查?答案也是肯定的。只要是侵犯公民權利的文件,人大就可以開展監督。但由於政府部門文件比較多,人大直接審查肯定力量有限,更為重要的是,政府部門文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,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部門單位的備案審查工作。對此類文件的審查,人大應堅持被動審查為主、主動審查為輔的原則,公民沒有訴求,人大一般不予審查。但是,一旦公民向人大提出了審查建議,人大就應該積極介入。
 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,搞好人大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意義重大。在新的形勢下,切實做好備案審查工作,還需要加強三方面的工作:一是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,各級黨委必須帶頭遵守憲法法律,一切活動必須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活動,切實支持人大開展備案審查工作。二是進一步明確規範性文件的概念,釐清審查的範圍,以便產生誤解,造成工作被動。三是進一步充實力量,不斷提高審查的能力和水平,積極有效地開展審查工作。  (原標題:對黨政聯合發文能不能進行審查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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